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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首都治理论坛·报告发布丨郁建兴:符合正义原则的共同富裕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1-10-26

2021年9月29日,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郁建兴教授在“第八届首都治理论坛:超大城市治理创新”上以“符合正义原则的共同富裕”为题发表了精彩演讲。

文/郁建兴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

当前,共同富裕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浙江省是共同富裕建设示范区。去年12月以来,郁教授参与了一系列关于共同富裕的研究,对共同富裕有其独到而深刻的理解。首先,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具体例证及观点,郁教授从三个方面引申出“我们要追求实现的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共同富裕”这一命题。与一些论者主要从思想史上寻找资源、从价值理念上讨论共同富裕的做法不同,郁教授强调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强调从乌托邦向现代公共政策转变的时代意义;郁教授担忧不少地方竞相过多过高承诺民生和社会保障水平,强调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性、可持续性维度,强调我国哪怕是浙江省作为示范区,远未到达仅仅在分配领域就能够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阶段;基于一些论者对于共同富裕的过度解读,导致一些富人群体产生恐慌,郁教授强调共同富裕与市场经济的相关性,强调合理差别。

其次,郁教授考辨了从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诺齐克、森等的正义论。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校正正义和回报正义,主要围绕每个人的应得展开讨论。但从应得的角度来看,分配正义试图解决的不平等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无从知道人们收入中的哪些部分是基于客观条件的,哪些是基于主观努力的。罗尔斯正义论倡导所有机会、所有职位向所有人开放,他追求的是过程的正义,并在结果上兼顾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他要求社会制度的设计要保证所有人机会平等,且试图在已经存在巨大差别的社会中校正起点和结果的不平等。对此,郁教授主要讨论了后世对于罗尔斯观点的三种批评。一是诺齐克提出要重视自我所有权的正义,认为当且仅当所有权的获取和转让是非正义的时候才需要国家制定校正的制度安排;二是罗尔斯的理论忽视了人的可行能力的差异;三是罗尔斯试图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建构,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忽视了具体社会基本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对实现正义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要捍卫现代社会的法权制度和法治精神(比如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其二是公共价值和经济社会利益的有限性和无限性。基于此,郁教授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但必须存在于现实之中。现实中的国家治理还要考虑合法性和稳定性问题。符合正义原则的资源分配方案还要在结果上为人们所接受和服从,才能转化为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由此可见,共同富裕并非一个理想的结果状态,而是一个动态概念,是社会的持续善治过程。

接下来,郁教授提出了他关于实现共同富裕在操作层面上的见解。由于竞争的激烈和社会制度的复杂性,我们不能完全识别和消除起点和过程的不公平,但可以通过校正结果的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校正隐性的起点和过程的不公平。也就是说,推进共同富裕既要在理论上兼顾自我所有权、起点过程结果公平、可行能力等问题,还要充分考虑我国复杂的历史、代际、阶层问题,以及城乡、区域、群体和文化差异,在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上破除既有的制度问题,同时最大限度地推进民众有能力、有机会均等参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建设发展,比如通过制度创新和倾斜,补偿和降低马太效应、阶层固化对社会弱势群体行使自由权利和可行能力所带来的影响。

最后,郁教授指出,正义原则、自我所有权和可行能力都是推动共同富裕中需要秉持的基本价值,但这还不够。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既是共同富裕的核心要素,也是推动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正义并不必然保障高质量、高水平的经济社会发展。这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制度可能是正义的,但也有可能是在低质量、低水平情况下的正义,这显然不是我们追求的共同富裕,也不是可持续的共同富裕。高质量发展是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但发展成果不一定由全民共享,更不一定惠及社会弱势群体,甚至可能造成新一轮的贫富分化,因而需要比分配正义更严格的制度予以调节和保障。基于前述讨论,郁教授把共同富裕最终解读为“通过补偿和校正制度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让全体人民有机会、有能力均等的参与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并且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本文系嘉宾9月2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第八届首都治理论坛——超大城市治理创新”上的专题报告,根据嘉宾演讲内容整理,已经本人审核。文稿整理:吴   静)


第八届首都治理论坛·报告发布丨郁建兴:符合正义原则的共同富裕

2021年9月29日,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郁建兴教授在“第八届首都治理论坛:超大城市治理创新”上以“符合正义原则的共同富裕”为题发表了精彩演讲。

文/郁建兴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

当前,共同富裕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浙江省是共同富裕建设示范区。去年12月以来,郁教授参与了一系列关于共同富裕的研究,对共同富裕有其独到而深刻的理解。首先,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具体例证及观点,郁教授从三个方面引申出“我们要追求实现的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共同富裕”这一命题。与一些论者主要从思想史上寻找资源、从价值理念上讨论共同富裕的做法不同,郁教授强调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强调从乌托邦向现代公共政策转变的时代意义;郁教授担忧不少地方竞相过多过高承诺民生和社会保障水平,强调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性、可持续性维度,强调我国哪怕是浙江省作为示范区,远未到达仅仅在分配领域就能够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阶段;基于一些论者对于共同富裕的过度解读,导致一些富人群体产生恐慌,郁教授强调共同富裕与市场经济的相关性,强调合理差别。

其次,郁教授考辨了从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诺齐克、森等的正义论。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校正正义和回报正义,主要围绕每个人的应得展开讨论。但从应得的角度来看,分配正义试图解决的不平等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无从知道人们收入中的哪些部分是基于客观条件的,哪些是基于主观努力的。罗尔斯正义论倡导所有机会、所有职位向所有人开放,他追求的是过程的正义,并在结果上兼顾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他要求社会制度的设计要保证所有人机会平等,且试图在已经存在巨大差别的社会中校正起点和结果的不平等。对此,郁教授主要讨论了后世对于罗尔斯观点的三种批评。一是诺齐克提出要重视自我所有权的正义,认为当且仅当所有权的获取和转让是非正义的时候才需要国家制定校正的制度安排;二是罗尔斯的理论忽视了人的可行能力的差异;三是罗尔斯试图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建构,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忽视了具体社会基本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对实现正义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要捍卫现代社会的法权制度和法治精神(比如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其二是公共价值和经济社会利益的有限性和无限性。基于此,郁教授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但必须存在于现实之中。现实中的国家治理还要考虑合法性和稳定性问题。符合正义原则的资源分配方案还要在结果上为人们所接受和服从,才能转化为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由此可见,共同富裕并非一个理想的结果状态,而是一个动态概念,是社会的持续善治过程。

接下来,郁教授提出了他关于实现共同富裕在操作层面上的见解。由于竞争的激烈和社会制度的复杂性,我们不能完全识别和消除起点和过程的不公平,但可以通过校正结果的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校正隐性的起点和过程的不公平。也就是说,推进共同富裕既要在理论上兼顾自我所有权、起点过程结果公平、可行能力等问题,还要充分考虑我国复杂的历史、代际、阶层问题,以及城乡、区域、群体和文化差异,在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上破除既有的制度问题,同时最大限度地推进民众有能力、有机会均等参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建设发展,比如通过制度创新和倾斜,补偿和降低马太效应、阶层固化对社会弱势群体行使自由权利和可行能力所带来的影响。

最后,郁教授指出,正义原则、自我所有权和可行能力都是推动共同富裕中需要秉持的基本价值,但这还不够。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既是共同富裕的核心要素,也是推动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正义并不必然保障高质量、高水平的经济社会发展。这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制度可能是正义的,但也有可能是在低质量、低水平情况下的正义,这显然不是我们追求的共同富裕,也不是可持续的共同富裕。高质量发展是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但发展成果不一定由全民共享,更不一定惠及社会弱势群体,甚至可能造成新一轮的贫富分化,因而需要比分配正义更严格的制度予以调节和保障。基于前述讨论,郁教授把共同富裕最终解读为“通过补偿和校正制度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让全体人民有机会、有能力均等的参与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并且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本文系嘉宾9月2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第八届首都治理论坛——超大城市治理创新”上的专题报告,根据嘉宾演讲内容整理,已经本人审核。文稿整理:吴   静)